本报讯 7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起,亳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进行调整。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720元上调为9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元。
据了解,亳州市上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1年7月1日,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亳州市自1995年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法规科的负责人介绍,除了变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外,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由此前的680元调整为860元,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元。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有几项劳动收入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如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尽管亳州市最低标准上调,但全省排名还是靠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一个底线,但不能成为衡量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的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那些支付劳动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来说,没有给这些企业造成影响。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正常支付工资才能执行,当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以后应当提高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受益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参保失业人员、见习期、实习期的学生或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最低工资调整适用于亳州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社部门表示,为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人社部门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提醒劳动者,当自身权益遭遇侵害时,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33举报投诉。
(甘成红 记者 刘心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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