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葛新爱 记者 武长鹏)
2014年1月1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杀害代克俭、代坤及代晶晶,重伤代春亮、胡彩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无罪。
2002年8月4日凌晨,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前代庄村民代克俭以及其孙子代坤、曾孙女代晶晶被害身亡,代克俭之子代春亮、儿媳胡彩荣被砍致重伤。经蒙城县公安机关侦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提起公诉。亳州中院分别于2009年11月25日、2011年9月2日、2013年2月4日对三位被告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述三次判决后,三位被告人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亳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3年12月25日,亳州中院在蒙城县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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