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王金志、王建地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金志、王建地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壹万元。宣判后,王金志、王建地表示服从,均未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被告人王金志、王建地伙同他人预谋到安徽省各地使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信用卡。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向不法人员购买梁某、何某等人四张虚假身份证,于当年6月至7月间,在安徽蚌埠、淮南、阜阳、亳州、宿州、淮北、合肥、六安、安庆9市各家商业银行,疯狂骗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王金志冒用何某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49张,王建地冒用梁某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35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志、王建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分别骗取信用卡49张、 35张,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因王金志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孙明华朱永祥记者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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