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安徽省地税局出台新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进一步明确,二类纳税区按26.25元/平方米、三类纳税区按18.75元/平方米缴纳,现已开始执行。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纳税
《规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亳州市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属于二类纳税区,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三县、谯城区及所属村属于三类纳税区,收费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适用三类地区税额标准。《规程》还规定:“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这些情况可减免税款
《规程》规定免征范围为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但是,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及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征范围为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农村居民翻建住房或搬迁住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凡新建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记者 曾莹莹 实习生 孔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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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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