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数据,2013年,采用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单因子评价,16个地级市中,仅黄山市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70微克/立方米)。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99微克/立方米,比2012年增长25.3%。具体结果见下表。
2013年16个地级市可吸入颗粒物(PM
10
)评价结果
排名 城市名称2013年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2013年较2012年
上升幅度
1 马鞍山市 135 46.7%2 淮南市 115 23.7%2 合肥市 115 7.5%3 安庆市 113 59.2%4 蚌埠市 111 32.1%5 宿州市 104 36.8%6 滁州市 102 39.7%7 铜陵市 99 35.6%
排名 城市名称2013年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2013年较2012年
上升幅度
8 芜湖市 98 44.1%9 淮北市 97 9.0%10 宣城市 96 14.3%10 亳州市 96 12.9%11 阜阳市 90 2.3%12 池州市 78 47.2%13 六安市 77 13.2%14 黄山市 5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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