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的朋友孙某于2016年3月初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一分五,使用期限三个月。赵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本付息。今年5月份,发现孙某因无还款能力离开亳州毫无音讯,他咨询本报律师团,自己应该怎么办,需要起诉吗?
黄伟(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本案中,如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不到债务人,赵先生作为债权人,应当注意此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结合赵先生出借借款时间,于2017年10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赵先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孙某主张权利。但主张权利的方式有很多种,起诉仅是其中之一,却也是最有法律保障的一种方式。
根据赵先生面临孙先生杳无音讯的情况,建议赵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规避超过诉讼时效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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