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为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Ⅳ级响应)应急预案,在市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3月29日12时起至2018年4月7日24时,在市主城区古井大道以东、北外环以南、北外环与311国道交叉口向南至涡河及沿涡河西岸至十九里集镇、亳芜大道以北合围区域(包含上述路段),重点是上述合围区域内陵园、公墓等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安监、民政、城管、环保、住建、交通、房产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2345、110)。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国家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亳州市有关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
特此通告
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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