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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被“增肥”业主要买单?涡阳县城一小区开发商涉嫌违规收费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4-17 12:13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涡阳县城一小区开发商涉嫌违规收费

投诉——

新房多出十几平方米

3月中旬,涡阳县业主牛先生反映,他于2009年10月30日在学府花苑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是103.15平方米,2010年3月31日前交房。现在开发商在延期近两年之际通知业主收房。收房时业主才知道,自己的房子面积变成了116.99平方米。购房合同中约定,超出约定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开发商现在不但要求业主补交超出的10多个平方米的费用,还另外收取每户不计入房产证上的3平方米花园、配电柜等公摊面积和1平方米室内飘窗面积的费用。业主不办理补交手续,开发商就不给业主办理交房和办证手续。

牛先生告诉记者,他向开发商表明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出合同约定误差面积3%以内的费用,但是高出3%以上的面积按照约定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开发商不同意。

主管部门——

对开发商进行调查

对此,涡阳县房产局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业主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

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开发商应该从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对于公摊面积的收费问题,殷化良说,房产证上对这些共有公摊会有标注,如果房产证的面积标注已经包含公摊面积,就不应该再收取费用。飘窗不算面积,不可再收取费用。

律师——

开发商多收费无依据

2007年下半年,安徽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曾联合下文,要求该省商品房销售全面实行“一价清”。即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商品房交房时超过3%的面积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所有。这是国家法律对业主的保护。

另外,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屋面积,配电房、地下室、过道等公摊已经计算进房屋面积了,开发商再收费没有依据,属于重复收费。而花园作为小区的配套用地是不算进公摊面积的。至于牛先生签的合同上附件有一行“不含小区内公共公用公摊面积”的约定是开发商单方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洪敬谱

●链接《房产测量规范》(摘登)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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