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引导广大群众远离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崇州市司法局就非法集资罪定义、种类、主要特征、主要危害、法律处罚、投融资人的损失处理原则、处置工作机制和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等问题作解答。
一、非法集资罪定义是什么?答: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行为实质所在,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犯罪有哪几种及哪些行为应当追诉?
答: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集资诈骗罪:(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市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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