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区(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主体,村组抓落实,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市、区(市)县环保部门是禁烧执法主体,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卫生、目督办、粮食、气象、传媒集团、农林科学院、农发投公司、省机场集团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和包片区域禁烧指导、督查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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