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伤者和轿车司机已达成1000元的赔偿协议。但9天后,伤者发现自己伤得不轻,还有疼痛,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由于事情过去了9天,后来发现的伤情究竟与车祸有无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并闹上了法庭。
成都商报记者日前获悉,青羊法院的办案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受伤住院与这次发生的车祸有关,故判决撞人的车方承担事故损失的60%责任。成都中院终审维持这一判决。
车祸后达成协议
9天后还是疼痛
2010年8月14日10点过,谢飞(化名)驾驶轿车沿西御街由东向西行驶,与曾丽(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曾丽受伤。事故发生后,曾丽诊断为双肘后、左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当天,谢飞与曾丽的丈夫达成协议,由谢飞赔偿曾丽1000元。然而,9天后,曾丽觉得身体左侧很不舒服,还是有疼痛,2010年8月23日到省骨科医院治疗了1个多月,出院诊断为左肘后韧带断裂,左膝内韧带断裂、左膝关节骨拉伤。
2011年8月19日经交管部门认定曾丽、谢飞事故同等责任。曾丽将谢飞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事故损失4万多元,第三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
谢飞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支付了1000元,该纠纷已了结,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则认为,曾丽受伤与车祸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生活经验
法官判断受伤与车祸有关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曾丽虽诊断为双肘后、左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但9天后曾丽再次入院治疗到9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韧带断裂、左膝内韧带断裂、左膝关节骨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前后两次诊断所涉及伤情与本次事故均具有相应关联性,而谢飞、保险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而且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起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事故的发生是由曾丽、谢飞的违法行为共同所致,法院酌定由谢飞承担事故损失的60%,曾丽承担事故损失的40%。根据曾丽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车方承担损失44801元。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给曾丽保险赔偿金43801元,支付给谢飞保险金1000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青羊法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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