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咨询大病保险政策本刊讯市医保局日前传出消息,从今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免费入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6%确定,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不再另外缴费。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包括特殊门诊疾病)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11301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0——5000元的,报销比例为50%;个人负担5000——20000元的,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20000——50000元的,报销比例为76%;个人负担50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91%。
大病保险实行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同步进行,采取“一站式”办理,参保人员出院时,由医院结算系统自动进行报销结算。
需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今年大病保险实行前因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1301元,没有通过大病保险进行报销的,即日起可到医保大厅报销。(戚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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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①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②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③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产生的医疗费;④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⑤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⑥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⑦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⑧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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