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现场见证
“烟草广告应当完全禁止”
昨日9时58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做立法说明:
“有委员提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完全禁止。”
商报现场见证
“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
昨日上午9:4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修改情况汇报:
“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汇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情况时表示,在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赴四川、辽宁进行调研,就有关问题与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专门听取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5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在昨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广告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备受诟病的网络弹窗广告,则拟规定设立显著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弹窗广告 须能“一键关闭”
打开一个网页,经常跳出多个广告窗口;有的像胶布一样粘在窗口关不掉,有的明明有一个画叉的关闭标志,可是一点击却打开了更多链接……几乎每位网友都有过这样的无奈和烦恼。“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专家认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
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有网友表示,采用各种招数强制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络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广告法的这一修改“大快人心”。
医疗广告 不得利用任何代言人推荐
不少明星代言药品、保健食品,但被曝光自己根本没有服用或食用所代言产品。此次对各类代言行为作出了进一步限制。
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本次修改则追加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了。二审稿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童星广告 十周岁以下被禁止
《爸爸去哪儿了》等综艺节目火了后,一些童星代言广告引发关注。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里的代言人,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烟草广告 招聘启事上不得出现商标
本次修改继续提高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内容已覆盖到了常规不被认为是广告的内容。
除已有的各类限制外,草案二审稿要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安建表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店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生产者向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批准的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将被禁止。在许可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和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低危害等用语,警示语需显著标明。
酒类广告 不得出现饮酒动作
酒类广告的发布途径较广,此次修订草案中,对其限制有所收紧。品酒、干杯、畅饮等动作时常出现在酒类广告中。二审稿拟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表现。
广告时长 要有明显提示
有的观众对长时间的广告非常反感,在热播剧插播广告的时候,一些电视台没有提示广告时长,造成观众想短暂离开又怕错过剧情,导致长时间忍受看广告。二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新华社
这些法律 有望制定
我国拟制定国家安全法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他指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草案,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为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念,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规定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并对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物资保障、科技保障、专门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和宣传教育保障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草案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四项权利,即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补偿抚恤优先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公民权利和自由受保护权。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草案强化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993年2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规范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性法律。今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新华社)
我国拟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十分必要。
杨焕宁说,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活动便利的法律义务,为保证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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