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接待的公证员询问得知,赵先生妻子陈女士在一个月前病逝。陈女士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赵先生表示他和陈女士是原配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也无领养、送养子女,陈女士的其他继承人也愿意放弃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权。
了解到这些基本事实后,鉴于陈女士母亲腿脚不便无法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处公证员主动提供了上门服务。在陈女士母亲住处,公证员告知其及其他继承人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为他们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在对赵先生和陈女士的亲属关系及其它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公证员及时为赵先生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拿到该公证书后,赵先生也顺利地领取到了陈女士生前的住房公积金。公证普法小贴士>>>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结合本案,陈女士遗留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应利息,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本案中,应首先确认其中的一半及相应利息是赵先生的财产,剩余的一半以及相应利息才是陈女士的遗产。
本期主讲公证员:唐怡,成都公证处社区业务部公证员。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民事、经济类公证。擅长办理国内民事、经济合同类公证事项。联系电话:13982236323成都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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