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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成都商报 2017-12-14 02:13   https://www.yybnet.net/

为加强成都市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风险,促进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精神,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的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二、适用原则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进行存量非住宅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非住宅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责任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适用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六、其他事项

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按照《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 市国土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税法〔2017〕3号)执行,维持不变。

政策咨询电话:028-87751210

成都市财政局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成都商报记者 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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