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鹏(成都)
律师事务所
王英占律师
12月25日,农民工刘某来电咨询称,2019年初,他和苏某等3名农民工经人介绍,前往包工头郭某承包的道路排水工程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郭某却一直拖着没付工资。他们多次讨要,均无结果。不久前,他们得知,郭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刘某等人想知道,郭某拖欠他们的工资该找谁要回来?
就刘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最终应当由工程发包方来承担责任。同时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王律师指出,如果郭某有遗产,他的继承人应用遗产先行偿还所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包工头什么遗产都没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应由工程承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王律师建议,刘某等人可以起诉郭某的亲属,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工资,并要求工程承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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