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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族买产 保住家族产业不流失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9-03-31 03:07   https://www.yybnet.net/

一份买卖田产契约。

旧时成都,田产和粮食是百姓的生命线。

古代养济院。

晚清成都,九眼桥附近还有诸多田产。

在旧时农村的宗法社会中,一个大家族随着人口的繁衍,会分化为诸多支系,如很多老家谱中的说的几大“房”,每一房下面又由若干个家庭组成。

每个家庭因主家者的不同和诸多因素,会导致家庭经济实力出现盛衰的情况。如果家族中的家庭衰落得比较多,势必会影响整个家族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导致家族地位的衰落。此时如果出现一个强势人物,要么是因为从政,要么是因为经商,要么是因为在社会上有比较强的话语权,使得经济实力增加,担负起了振兴家族的重担。这样的人物,被称为家族中兴之士。

中兴之士

买走族人产业

一个家族中,族人的私产不会轻易卖给外人,亲族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保护家族财产的一个措施。所以,在把产业卖给外人的土地契约中,一般都要特别注明“先尽族戚,无人承买”之类的话。

这是亲族势力和利益制约、规范族人的体现,房产、土地买卖,关乎的是家族兴衰存亡的大事,并非族人家庭的小事。

如果家族中出现中兴之士,他会在这个原则的保护下,把族人的私产买下来,保住家族的财产不外流,稳定家族的经济实力,从而也稳定了家族的社会地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土地契约中,家族中兴之士买下族人私产的案例也比较多,从而证明了上述情况的真实存在。

最为典型的是苏氏家族,因为我们将在后面专门详细讲述苏氏家族的发展史,所以这里选择另外一个案例来说。

阮家兄弟

把地卖给了亲伯父

嘉庆13年(1808年),阮国清、阮国泰兄弟在契约中写道:

“今因少银凑用,父子兄弟商议,愿将祖父留遗分受己名下田地一处,堰塘二口,草房屋一院三向,上至栋梁桁桷挑手楼牵草篾,下至墙脚生熟旱地山岭一并在内。坐落华阳县三甲四十九支,地名罗家山……界内寸土株草水石不留,概行出卖。”

最终,在中证卢德崇等人说合下,阮家兄弟的胞伯(亲伯父)阮廷珍,掏出1690两白银,买下了两个侄子的这份产业。

追溯这份产业的最初源头,可以得知,其实也是阮廷珍父亲的,只是在分家的时候,分给了阮国清、阮国泰兄弟的父亲。这份产业在阮家兄弟手里时,因为缺钱用,而不得不“挂牌”出售。

阮家兄弟出售产业,如果族内没有人承买的话,就会卖给外人。卖给外人,就意味着阮氏家族的产业流失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经济实力的阮廷珍买了下来,不仅保证了父亲传下来的产业的完整性,也保住了阮氏家族总体财产的稳定性。

这份产业价值高达1690两白银,这可是一笔巨款。契约中写道:“当即凭中银契两交,其银系阮国清兄弟亲手收清,分厘未欠。”这表明,阮廷珍一口气能拿出这么多钱来一次性付清,其经济实力雄厚,可谓是阮氏家族的中兴之士了。

再如,嘉庆18年(1813年),苏邦珍因为有一块水浸田的禾苗老是被亲哥哥苏邦奇堰塘里的水淹没,两兄弟发生口角,最终苏邦珍把那块田卖给了苏邦奇。

苏邦珍的这块田,是两兄弟父亲生前买下了的遗产,分家的时候分到了自己名下。苏邦奇把这块田买去,等于是保住了父亲的产业,守住了家族的财产。

所以,从这些土地契约的买主角度来看,对研究当时的宗法社会,也是很有史料价值的。

贫富分化

影响了化外之地的寺院

在民间社团组织中,有一个叫养济院的组织,也加入到了购置田地产业的队伍中。在留存下来的清朝土地契约中,有多件契约是养济院买地的凭证。

五件契约 将地卖给养济院

光绪8年(1882年)四月初四日,辅国寺僧道德在契约中写道:

“情因累债无处设办,特请寺邻商议,请示遵批,将水田出售。自行请中觅寻买主说合,其田大小十四块,系螃蟹堰起水,幺堰子灌溉,基地一段,房屋一院二向,门扇窗格俱全,周围篱寨竹树俱全;粪池一口,河边大小杂树,一并在内……杜卖与养济院名下承买耕输管业。”

这些水田的总面积为15亩,总价为九九色纹银710两。

光绪11年(1885年)一月二十日,杨志清在契约中说:

“情因需银使用,愿将先祖分授己名下水田一块,官弓约计五分零,载粮二分……基地七分零,砖草房四间,门扇窗格俱全……房屋、基地、大小竹树、芦茅茨草、浮沉砖石,一并在内出售……甘愿一并捆卖与养济院首事庄肇元、魏鸿楷、杨士昌名下出银承买为业。”

这份有水田和房屋在内的产业,最后卖的总价为九九色纹银65.28两。

光绪12年(1886年)四月初八日,李魏氏与儿子李思纯在契约中写道:

“母子同堂商议,移窄就宽,需银使用,无从出备,愿将先年所置……灌溉水田一块,官弓丈计五亩零,载粮七分六厘四毫……座宅一院,正草房一向六间,门扇窗格俱全……所有界内大小杂树、芭茅茨草,浮沉砖石,毫无除留,一并搭在田内受价。”

按照惯例,他们“比日请中,先尽房族,无人承买,只得另请中证再三说合,母子商议,甘愿捆卖与养济院首事杨士昌、庄肇元、魏鸿楷等名下出银承买。”

这块面积5亩的水田加上一个院落的房屋等,总价为九九色纹银288.5两。

光绪15年(1889年)六月二十六日,曾思泰与夫人姚氏以及儿子曾庆杨、侄子曾庆璋、曾庆璜在契约中说:

“情因要银需用,无处设办,夫妇子侄商议,愿将……灌溉水田一段,大小十三块……约计十一亩零,基地一段,约计一亩五分零;扇架草房一院,一正一横,连尤门大小共八间,门扇、窗格、墙垣俱全……其界内大小竹树、芦茅茨草,砖头瓦石及秧苗,公项大粮津贴、捐输、旗米、社仓、公田、积谷,书押画字,一捆搭在田内受价出售。”

最终,这份产业卖给了养济院,总价为纹银533.8两。

宣统3年(1911年)四月十八日,黄荣三、黄波臣与侄子黄玉亭、黄少朋等,“情因移窄就宽,需银应用,四房叔侄伙同商议,愿将先年官合伙置之业”,总面积6亩多的大小10块水田,“串架草房共九间,粪池一口”及界内附着物一并出售给养济院,总价为九九色纹银698两。

寺院经济 也出现了破产现象

以上5件土地契约,买主都是养济院。其中,杨志清、李魏氏与儿子出售的两件产业,是卖给养济院3个首事名下的。

值得一提的是,光绪8年辅国寺僧人道德出售产业一事比较特殊。以往我们见到的卖主,都是农民,寺僧卖产业,比较罕见。

旧时,无论大小寺院,一般都是有产业的。寺院的收入,除善男信女供奉的香火钱财外,还有寺院的田地产业。这些田地,寺院僧人不会去耕种,是租佃出去的。所以,辅国寺僧人道德出售的,就是这样的产业。

光绪8年,在当时整个社会普遍信佛的环境下,寺庙的日子一般都比较好过,而辅国寺的这个僧人道德,却负债累累,竟然达到了破产边缘的境地,只得出售产业渡过危机。

这从另一角度说明,当时社会的贫富分化,影响面是比较广的。即使是化外之地的寺院,也受到了波及。

那么,到处购买产业的养济院,是怎样的一个组织?为什么会从农民手里购置田产?其中折射出的社会现实是怎样的?

养济保民

最早追溯到商周

所谓养济院,是古代的福利慈善机构之一,主要负责收养鳏寡孤独的穷人和乞丐,类似现在意义上的收容所。一般由政府出资修建和运行,也有以私人名义捐修并负责运行的。在中国,养济保民的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养济院的历史也很悠久,最早的养济院,出现在南朝齐武帝时期。

70岁以上老人

汉朝福利待遇高

早在商周时,养济保民思想在统治阶层就萌芽了:商王盘庚提出“罔不惟民之承保”“式敷民德”,周文王提倡“怀保小民,惠鲜鳏寡”“用咸和万民”,周文王的儿子周公旦将其父亲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为明德慎罚、以德治民。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等学派继承保民思想,《周礼》中提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如今大家都熟知的“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理想,已经成为历代仁人志士追求的梦想,也成为统治者实施救济政策的思想基础。

秦朝对鳏寡孤独的救助,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汉朝开始付诸行动,对鳏寡孤独的救济,主要是官府发放物品。

四川出土的汉砖中,就有这样的情景再现。1956年出土于彭州市太平乡的东汉养老画像砖,是四川地区目前出土文物中唯一一块养老题材的画像砖,被定为国家一级文物,属于明星级别的画像砖,现藏于四川博物院。

汉代对老人格外照顾,70岁以上的老人地位比肩于年薪六百石的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处级干部。老人们凭鸠杖免劳役赋税、享有官府发的粮食、酒肉,自由出入官府、府第不必屈身礼数。

对80岁以上的老人,官府每月赐米一石、酒5斗、肉20斤;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加赐帛两匹。活得越久,待遇越高。

朱元璋设立

养济院福利丰厚

最早的救助机构,是南朝齐武帝的文惠太子设立的六疾馆,主要收养贫病之人。此后,梁武帝设置了孤独园,北魏孝文帝设立了别坊。

进入唐朝后,官府探索设立了收容贫老、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养病坊。

开元22年(734),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养病坊兼官办孤儿院,经费由官本放贷的利息提供。

被金军抓走的宋徽宗,在位时设置了居养院,主要收养孤贫小儿和“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还设置安济坊为医疗救助机构。

作为官方的救助制度,养济院正式设立于动荡不安的南宋初年。新建立的养济院糅合了安济坊与居养院的功能,主要收养流民乞丐。

养济院在元朝初称为孤老院,以收养孤老为主。

洪武元年,穷苦人出身的朱元璋就高度关心“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承诺“官为存恤”。4年后,朱元璋下令各地官府设立孤老院,不久改名为养济院。养济院的福利很丰厚:凡是被收留的,每月都会给予大米3斗、库布一匹。遇到自然灾害,对无家可归者,更是免费给予稻种耕牛,并赐良田15亩。也就是说,明朝每年要补贴大量金钱用于养济院。

除建立养济院收容老人外,朱元璋还颁布诏书和法令,规定每地要善待老人,并让县官定期送去米面衣物进行慰问。

明英宗时,更是出台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养老制度,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赐予爵位,每月给予生活补贴。

清朝官办养济院

逐渐转为民办救助活动

清朝定鼎后,顺治5年(1648)下诏:“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

清朝初期,养济院奉行明朝的原籍收养政策,到乾隆时发生了改变。

乾隆2年(1737),由于此前四川遭遇半个多世纪的战乱、瘟疫等,外逃他乡的四川流民、乞丐最多。

朝廷考虑很周到:“若将远方流丐照各省之例一概送回原籍(四川),其老病茕民,举步维艰,既多跋涉之苦,亦非矜全之道。”所以,“将川省外来流丐,饬令地方官稽查,果系疲窿残疾无告穷民,准其一律收入养济院。”

到嘉庆、道光时,社会矛盾日益加深,政府财政恶化,加上战乱不止,养济院无法承受大规模的社会救助,逐渐衰落。清朝后期,一些以乡绅、商人为主体的民间救助活动日益活跃。

但须说明一点的是,这类民间性的养济院,肯定与官府主导的纯公益性养济院是有区别的。

无利不起早,养老产业是一座富矿,无论过去还是现在。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

特别鸣谢: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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