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城管(规划)告字〔2019〕第9308号
张龙逸:
你擅自在池州市碧桂园小区天湖盛景40号111室搭建16平方米建筑物(共两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
如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平天湖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法制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电话:0566-2717059
联系地址: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永明路1号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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