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记者纪良发报道 记者5月6日了解到,近日,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告要求,市民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市场、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候车(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码头等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主动回避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采访中获悉,这个《通告》属于一个过渡期的临时措施。据介绍,该市已将加强犬类管理列入2019年地方立法计划。“但立法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在借鉴周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出台了这个过渡期的临时管理措施。”相关部门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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