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扶绥县赵某本想通过染发让自己更漂亮,她到一家发廊染发后引起中毒,索赔无果后,赵某将发廊老板黄某起诉到法院。日前,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染发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4年8月23日,大学一年级新生的赵某想在开学之前换个新形象,遂来到了黄某经营的某理发店进行染发。染发结束后,赵某出现头晕、胸闷等严重不适症状,先后到当地人民医院以及检测中毒的专业医院诊疗,最后诊断为:染发剂接触反应和低钾血症。赵某认为,其在黄某经营的美发店接受染发服务遭受人身损害,黄某应负全部责任。2014年9月4日,赵某与黄某经当地工商局调解无果后,赵某遂起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到黄某经营的理发店染发,双方依法建立了染发服务合同,在此合同中,黄某应提供符合人身安全要求的染发服务。黄某辩称,其提供染发服务时所使用的染发剂有合格证,因此赵某在染发后所出现的损害状况与她无关。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各医院的就诊记录可证实,赵某在染发结束后便出现头晕、胸闷等状况,并诊断为染发剂接触反应,因此应认定,赵某染发后所出现的病症系黄某提供的染发服务所致。同时,黄告辩称所使用的染发剂有合格证,但未就该辩称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染发剂在赵某使用后致使赵某中毒,则应认定黄某提供染发服务所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且根据染发操作说明,染发之前应当先对被染发者进行头皮测试,确认其身体对染发剂无不良反应后方可进入染发程序,但黄某却没有对头皮测试直接进行染发操作。因此,黄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造成了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何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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