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80后男子欧某因贪杯酒后驾车,被天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欧某对此后悔不已,只怪自己没好好的管住自己的嘴巴。
今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欧某受朋友之邀,在天等县环城路一家餐馆内吃饭。在吃饭期间,不胜酒力的欧某经不住朋友之劝多喝了两杯。饭后,欧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返家,途中与梁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天等县交警大队民警将欧某带至天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欧某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
经鉴定:欧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今年3月23日,天等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欧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欧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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