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将交强险理赔款支付给受害者,但其在到达现场勘查并对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定损后,却迟迟不支付赔偿款,因此受害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1月12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这起交通事故的车辆修理费理赔款12000元。
2011年2月8日22时30分许,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从天等县往平果县方向行驶,途中与赵某驾驶的深圳车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2月17日,天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深圳保险公司派员到场确认张某车辆损坏,并定损12000元,但一直未赔偿张某损失。2015年7月13日,张某诉至天等法院,要求深圳保险公司赔偿支付汽车修理费12000元。深圳保险公司辩称,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几年内均不到保险公司索赔,已过了两年的索赔时间而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受害人张某已就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坏向深圳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亦在期限内对财产损害作出了定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有义务将张某应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及时支付给张某,但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也没有行使告知的义务,已构成违约。2014年7月17日,张某才得知保险公司拒赔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后,于2015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亦没有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两年的规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农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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