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万元。
今年2月份,王某驾驶摩托车从天等往向都方向行驶,途中与李某停在道路右侧的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王某腿骨骨折,摩托车损毁。经过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李某的拖拉机车身无反光标识,信号装置不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车身无反光标识、信号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在装卸农物后没有立即驶离,在熄火停放路边时,也没有摆放警示标志,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故作出上述判决。(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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