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认为大石塘水库为镇管小二型水库,依据现有政策规定,应由乡镇农水站统一管理。原岱山镇政府无视规定,将大石塘水库管理权下放到军民村属不当行为,而原军民村在未征得岱山镇同意的情况下,更是无权擅自将水库经营管理权下放到白石沟村民组。所以,池河镇拟对原岱山镇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将大石塘水库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回。 ”
这是今年4月11日,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在给定远县政府《关于对池河镇大石塘水库确权的请示》中,对大石塘水库的最新处理意见就是“收归国有”。
对于大石塘水库问题,本报曾两次报道。池河镇岱山村原属岱山乡军民村,该村白石沟村民组有一大石塘小水库,据村民反映,该小水库于1999年冬建成,所用资金由白石沟组全体村民按每人60元的标准筹集,共筹集6720元,修水库还占用了白石沟组38亩土地。
2001年6月9日,当时的岱山镇政府和军民村委会签署意见:研究决定该小水库管理权归白石沟村民组。但十一年来,该组村民从未享受过管理权(水面发包权),更未享受过发包收益,为此,组民不断上访。
本报去年12月27日第二次报道此事后,池河镇党委及政府主要领导曾表示,无意推翻前任政府的决定,将尽快将大石塘水库的经营管理权归还给白石沟村民组。
半年时间过去,池河镇政府目前拿出的新的解决方案,核心做法是“收归国有”。这一方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据池河镇政府报告,将大石塘水库收归镇政府的依据为:一、2001年初,岱山镇政府将全镇范围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的管理权收归镇政府,大石塘水库也在收归之内。二、大石塘水库配套、防汛等事项一直由镇政府负责,目前大石塘水库已出现坝体渗水、涵闸毁坏、溢洪道损毁问题,仅由岱山村或白石沟村民组,难以实施管理,也难以完成除险加固和防汛等事项。三、大石塘水库为小二型水库,应由乡镇农水站统一管理,原岱山镇政府无视规定,将大石塘水库管理权下放到原军民村属不当行为。
白石沟组村民认为,大石塘水库本身就是他们的当家塘,上世纪九十年后期扩建成小二型水库,扩建中他们凑了钱,被占了田,所占农田未获任何补偿,并且还得承担农业税及“三提五统”,其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理应属于村民组。
记者了解到,小型水库并不是必然都归国家所有,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了安徽省水利厅农水处,向该处一位领导详细介绍了白石沟水库的各种情况,该领导表示,白石沟组群众要求经营管理权、发包权,是正当的,合理的。因为,白石沟组群众为修水库有付出,凑了钱,也被占了地。地方人民政府应负的责任是安全管理责任,比如防汛、维修、除险加固等。
对小水库的安全问题,记者了解到,《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
白石沟村民表示,法律莫外乎人情,可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规定,可以直接将村集体的财产不经任何程序,变为国有财产。
对池河镇政府的说法,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不应模糊水库安全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发包权的概念。政府应该负责的主要是安全管理权,白石沟组村民应享受经营管理权、发包权及其带来的收益。
对将村集体当家塘、小水库所有权权属收归国有问题,省农委有关处室领导认为,小型水库或当家塘,如确需收归国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合法的征收程序。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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