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定远县两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22日,黄瀛、杨佳佳两人被定远县某公司录用,经过岗位培训,于5月27日上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1355元。8月26日,公司与两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8月30日上午,公司突然电话通知两人,他们已被解雇。
两人不服,到公司讨要说法。公司总经理说公司人员超编,需要裁员。两人只好到定远县劳动监察大队讨说法,大队长何俊付非常重视,多次来到该公司,指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后,擅自辞退员工是违法行为,需要给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经过耐心协调,该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表示接受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意见。最后,该公司补偿分别补偿两人4900余元。两人非常满意。
(通讯员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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