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的一天中午,定远县西卅店镇五年级学生赵某在家中吃饭时,突然一只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左眼受到伤害,经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大夫诊断,结果为:视物不清,眼球凹陷。后经合肥市某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赵某父母要求该啤酒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而该啤酒厂以赵某不是消费者,且啤酒发生爆炸是赵家人不当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赵某父母于2014年元月份向定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忙其维权。
接到赵某家长投诉后,定远县消费者协会非常重视,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实,赵某眼睛是被标有2005年“B”瓶灌装的啤酒爆炸所伤。针对此情况,定远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联系该啤酒的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进行调解,向啤酒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出该啤酒瓶上应标明“缺陷”警示,而厂家没有做到,因此发生爆炸,导致赵某左眼受伤,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耐心的协调,该啤酒厂同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等费用计21万元,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赵某眼睛是在使用超过两年的B瓶啤酒爆炸所伤,《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赵某家长最终选择啤酒厂家索赔是合法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赵某获得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亲属误工补助费等各种赔偿费用21万元,也是于法有据的。 ·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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