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定远县检察院积极调解,促使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死者家属获得43万元赔偿,对未成年肇事者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1月30日晚8时许,定远县伊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于大雾影响行车视线,将付某撞倒在地,伊某主动报警,并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伊某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付某,21岁,大学刚毕业,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全家受到极大的痛苦和创伤。肇事者伊某,17岁,初中未毕业便外出打工。对此,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调解,化解双方矛盾。据了解,肇事方家庭生活困难,东拼西凑拿出了10万元,作为被害方前期补偿。定远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该案移送定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的同时,积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43万元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伊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是未成年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而且积极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定远县检察院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伊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朱李涛 余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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