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选购了满意的商品房,并已交付首付款,可在签订合同时,却因为补充条款和开发商发生争议,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开发商退还了消费者首付款。日前,省工商局公布了6月份消费维权报告,全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投诉共计12404件,其中通讯产品、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交通工具、家用电器等投诉量大。
购房合同起纠纷
6月5日,滁州市定远县永康镇消费者董某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于当日交付首付款13万元,可在第二天签订《商品房正式合同》时,双方就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条款发生争议。董某认为,附加条款中规定:“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剩余房款。 ”这一条不属《商品房正式合同》中正式规定条款,不能接受,合同也不能签订,要求投资公司退还其首付款13万元,被开发商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董某先后到到县房产局、建设局及相关媒体投诉,均未能解决。无奈之下,董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投诉。经12315工作人员调查和多次调解,开发商于6月18日退还消费者董某13万元购房款。
点评:本案中,开发商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买卖商品房的行为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例中,附加的条款“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剩余房款”显失公平,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消费者首付款13万元。
电视购物启用“后悔权”
6月,马鞍山市消费者樊先生向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日前在马鞍山某电视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商品,现要求按照电视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退货,遭到商家拒绝,遂投诉要求处理。
经马鞍山市工商局平湖市场监管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平湖所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商家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由电视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新《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产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此案中,消费者启用了“后悔权”,且符合新《消法》规定的退货条件,故此可以在7日内予以退货。
(记者李斐 实习生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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