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十一年前与乡政府的协议,一份六年前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让定远县八旬老农陈文平陷入深深的无助中。数年来,他往返于乡政府与各级法院之间,试图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但一直未能如愿。
2003年,老陈与定远县范岗乡政府签订了一份《范岗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协议》,协议规定,乡政府提供场地,老陈出资在该场地建设一个农贸市场,乡政府在农贸市场为老陈无偿提供三间门面房场地,并协助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老陈还可以获得该农贸市场二十年的经营权。
按照协议,老陈修好了路,建好了农贸市场大棚,可就在这节骨眼上意外出现了,按照老陈的说法是,范岗乡政府一干部在农贸市场里有几间房屋需要拆迁,但乡政府没有和该干部谈好条件,于是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老陈的门面房场地也跟着泡了汤。
修路、建大棚已经花费农民老陈的毕生积蓄,工程停工后,眼看回报无望,老陈就去找乡政府,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老陈认为,是范岗乡政府没有做好拆迁工作,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他损失惨重,但数轮交涉下来,获得赔偿无望,老陈只得诉诸法院。
2006年7月,定远县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民事调解书。 “经营协议继续履行;范岗乡政府负责办理范岗农贸市场建设用地批准书,办证费用由陈文平负担10000元,其余部分由范岗乡政府负担;陈文平负责将市场内水泥路按合同约定整理规范。 ”
老陈以为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两天后便积极将10000元交给范岗乡政府,不曾想,此调解书乡政府并未执行,他不得不又开始来回奔波。
2008年,滁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主持调解并下达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详细约定了范岗乡政府和陈文平的权利和义务,这让老陈再次燃起希望。六年过去,这份调解书和定远县法院的调解书一样,只停留在纸上没得到执行。
老陈反映,范岗乡政府不履行签好的协议,也不履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这让他陷入深深的绝望。拖着风烛残年之躯,他不得不一趟趟往返于范岗乡政府与定远县法院之间。 “每次去乡政府,乡政府干部就说你去找法院,这事法院有判决;找法院,法院说等一段时间去给你执行。 ”
定远县国土局一位土地问题资深人士看了老陈与范岗乡政府的协议后表示,此协议本就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因为乡政府提供给老陈建农贸市场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乡政府无权在该地上给老陈提供三间门面房。现在协议无法履行,乡政府应补偿老陈损失。
12月11日,记者来到范岗乡政府,该乡党委书记怀斌告诉记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现在已无法得知,老陈建农贸市场确实投入了一定的资金,现在农贸市场停建,乡政府应给老陈一个说法。对此,定远、滁州法院都有调解书,但因涉及第三方,乡政府做不了第三方的主,因此,无法执行调解书。如果乡政府现在另外调地给老陈建门面房或给老陈经济补偿,则又违反了两级法院的调解书,乡政府不能 “违法行政”。
对此,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报法律顾问韩宝认为,首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老陈造成损失不是老陈的责任,乡政府理应赔偿老陈损失。
从信访角度讲,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
从法律角度讲,民事调解书只是一种调解,如果调解书确实无法执行,只要当事双方都同意,作为当事方的乡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解决此事,比如补偿老陈经济损失或调一块地给老陈建房,这里不存在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因为范岗乡政府是当事的一方,此事能否解决好,关键看乡政府是否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与态度。作为一级政府,更应该立足诚信原则积极主动履约,而不是纠缠不清一直扯皮。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文/图图为陈文平和他投资建起的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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