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胡明兵实习生叶倩颍
因土地承包问题和居委会之间产生纠纷,定远县定城镇定西社区农民杨某到县法院起诉居委会,法官却说不予受理,也没说是什么原因。近日,杨某告诉记者。
杨某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土地一轮承包时,杨某从原定西村即现在的定西社区坟二组承包了1.81亩耕地,她和哥哥一起耕种此地。1981年,杨某出嫁,丈夫是县城工人非农业户口,没有土地,因此,杨某在婆家未分到土地,户口也一直未迁离娘家。1995年,承包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以杨某出嫁为由,没分土地给她承包。经过多年信访,村委会归还她0.54亩土地,对剩余1.27亩一直没有说法。
杨某给记者发来一份定城镇政府关于此事的答复意见,答复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意见”认为,二轮承包时,杨某未向坟二村民组提出承包土地的要求,导致杨某及其子女未分得土地,现在如果要分地,要经过坟二组全体村民同意。在坟二组全体村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愿意从预留土地中分给杨某及其子女部分土地,也是法律不禁止的。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杨某想状告定西居委会,她多次去定远县法院,法院没给立案,她认为,即便不立案,法官也应该告诉她为什么不立案,但法官既没口头告诉她为什么,也没书面告诉她。
既然政府的答复意见都认为,此事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为什么定远县法院对此不立案,也不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呢?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月29日,此案代理律师邱律师告诉记者,此案肯定符合立案条件,今年农历端午节放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他就将立案材料送交定远县法院,到现在一个多月过去,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不立案裁决书。定远县法院立案庭一孟姓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已经制作好不立案裁决书,至于说超出期限,那是因为法院要求杨某补正材料,但杨某补正的材料仍然不足以立案。
杨某对此非常无奈,她表示:“政府答复让我到法院起诉,找了法院,法院又不受理,这个理我究竟应该到哪里去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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