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把存款交与侄子保管,不想侄子为占有钱财竟赖账不还。
2005年7月29日,凤阳人王龙吉与吴春芳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蚌埠市居住生活。 2008年10月间,王龙吉的侄子王强从蚌埠市将王龙吉接至凤阳县武店镇自己家生活,走时王龙吉从家中带走了衣物、棉被等生活用品。2008年10月19日,王强与王龙吉从武店租车一同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涂山路支行,将王龙吉所有的48165.76元存款取出,交给王强保管。王龙吉在王强家中生活一段时间后,又自行回到蚌埠与妻子吴春芳一起生活。后王龙吉多次找王强要求归还存款,但王强却称未收到钱。
为此,叔侄成讼。法院认为,王龙吉于2008年10月19日从银行将其所存的定期存款40000元和活期存款8100元取出后,将本息合计48165.76元,交与王强保管,事实存在。王强抗辩称该款取出后,又在车上交与王龙吉,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返还王龙吉的存款48165.76元。 ·李文业秦明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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