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学生在课堂上玩耍时,手中的铅笔刀误伤了同学的眼睛。在各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受伤小学生及其监护人将学校和肇事的学生家长告上了法庭。原告周某与被告邵某均为凤阳县红心镇某村小三年级学生。 2009年1月8日下午,预备铃过后,邵某在座位上用铅笔刀削陀螺鞭子,周某在旁边观看。由于用力过猛,邵某手中的铅笔刀不慎划伤了周某的右眼。邵某立即向老师报告,老师安排邵某带着周某到一个个体诊所医治,但医生判断可能伤到了眼球,周某随即被家人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后又到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周某共花费医疗费 15761元、交通费 3454元、住宿费78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邵某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邵某在自己的座位上削陀螺鞭子,周某离开座位前去围观,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在学校正常教学时间,发生伤害与被告、红心镇中心小学平时疏于管理有着一定的关系,故红心镇中心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核定被告邵某及其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红心镇中心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1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致害人父母与红心镇中心小学分别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995.8元、5997.9元。
(李文业苗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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