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新闻 天长新闻 明光新闻 全椒新闻 来安新闻 凤阳新闻 定远新闻
地方网 > 安徽 > 滁州市 > 凤阳新闻 > 正文

凤阳县政府违规办理林权证37名林农状告县政府赢官司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6-29 13:2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37名林农状告县政府赢官司

37名林农可能怎么也无法想到,自己取得合法种植权,辛辛苦苦种植了14年的林地,政府的一纸文书,却让林木的所有权人变成了村委会。近日,凤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林木纠纷的“民告官”案,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最终败诉。

1982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消灭荒山,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谁栽谁有。为响应国家政策,原凤阳县周圩乡苗郢村在地方政府、林业部门的安排和指导下,号召村民在辖区高家大山山场植树造林。 1982年2月,凤阳县政府根据国家“三定”政策,将苗郢村辖区座落于高家大山以西的62.5亩山林,确认给郭少兵等20户37名村民所有,并颁发了林政字第0058825号—0058845号《安徽省凤阳县山林权所有证》。 2005年10月,苗郢村委会以乡政府出具的“苗郢村架山至平顶山、高家大山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苗郢村集体所有”的证明,申请办理相关的林权证。 2006年10月9日,凤阳县政府给苗郢村委会颁发了凤林证字(2006)第003526号 《林木所有权证》。

37名原告认为,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中登记的380亩的林地包括原告所有的高家大山以西的全部区域,被告给第三人林木登记发证侵犯了原告的林木所有权;从办证的程序上看,被告是先发证后审批,程序上属违法。被告认为,1982年颁发给原告的林权证是特殊时期的具有瑕疵的产物,不应具有法律效力,2006年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登记的林木权属明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侵犯原告林木所有权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少兵等人提供的山林所有证,系1982年2月由凤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确认个人所有的林权证,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为第三人2006年颁发的林木所有权证,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时间上表现为先发证后审批,林木权属审核无记录,林地界线勘定协议的申请人与实际登记人不符,主管和发证机关也无人签署相关意见,程序违法。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2006年颁发林木所有权证违法,并依法给予撤销。 王永民

新闻推荐

凤阳:变“承接转移”为“产业升级”“水晶之都”遭遇产业困局

“水晶之都”遭遇产业困局

凤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凤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小岗的葡萄熟了2010-08-24 13:15
评论:(凤阳县政府违规办理林权证37名林农状告县政府赢官司)
频道推荐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清理“僵尸企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合肥虾市转冷“量价齐跌” 今年市场上以本地小龙虾为主,与往年相比售价下降20%左右
  • “00后”,书写不一样的青春
  • 乘地铁 学国家安全知识
  • 消费市场发展稳中向好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