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到医院治疗骨折,不想医院却检查出其患有梅毒,并给予治疗。后经鉴定,梅毒系误诊,凤阳人徐某为此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8年11月24日,徐某因治疗骨折到凤阳县某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该院在为徐某进行血液检查中发现,徐某梅毒抗体是阳性,便在为其治疗骨折的同时对徐某进行了梅毒治疗,直到2009年1月16日出院。 2009年2月2日,徐某到蚌埠市某医院检查,该院对徐某又进行了两次血常规检查,认为徐某梅毒抗体为弱阳性,又对其进行了治疗。
为彻底治疗梅毒,出院后徐某又到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结论均为徐某梅毒抗体为阴性。拿着不同的检验报告单,气愤的徐某找凤阳县某医院和蚌埠市某医院理论,被拒绝。徐某遂以凤阳县某医院和蚌埠市某医院误诊、误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3489元。
审理中,凤阳县某医院称,在徐某住院期间,医院通过化验并根据检验报告检查其感染梅毒,给予梅毒治疗并没有误诊。
蚌埠市某医院也称,医院对徐某的治疗,也是根据医院对其血液的检测报告进行的,没有误诊。该医院还认为,就算治疗梅毒是误诊,但徐某在医院花去的10000多元治疗费,不仅有用于治疗梅毒的费用,也包括为其治疗骨折的费用,这部分合理费用不应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凤阳县某医院与蚌埠市某医院对徐某患有梅毒的诊疗,属于误诊、误治,作为医疗机构对因其误诊、误治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一、凤阳县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各项损失4608.60元;二、蚌埠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3485元。 ·李文业孙艳·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徐某的治疗费用中的错误治疗费用及凤阳县某医院、蚌埠市某医院应否赔偿精神损害,应赔偿多少。
本案中,徐某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治疗梅毒的费用,也包括其治疗骨折的费用,那么在治疗过程中如何确定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呢?两家医院对徐某患有梅毒的诊疗,属于错误诊治,对其误诊、误治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两家医院不能明确划分哪些费用是治疗骨折的合理费用,哪些是用于治疗梅毒的费用,因此,根据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两家医院只能承担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两家医院对徐某患有梅毒的误诊,客观上给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虽然后经鉴定得到纠正,但徐某在治疗期间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最终确定两家医院给付徐某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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