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趁她父亲病重时,承租了她家承包的2.8亩土地,14岁的她在堂叔的支持下,依法提起讨要土地之诉。日前,凤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判决村民陈有业、陈有德在当季收获结束后5日内返还少女张英承包的土地2.8亩。
10多年前,村民陈国维身患脑溢血丧失劳动能力时,妻子因为精神病下落不明,当时陈国维的女儿张英才二三岁。2000年1月,当时的村文书陈国祥出面,将陈国维仅有的2.8亩承包地及4亩开荒地交给同村的陈有业、陈有德耕种。陈国祥书写了一份协议,约定:“因为陈国维病重不能干活,其土地转让给陈有业、陈有德两人。两人每人每年付给陈国维小麦150斤、稻350斤。一旦陈国维家人能自立干活生产,土地就回归本人。如果不能干,土地由两人继续承包,但不能转让给别人干。 ”
陈有业、陈有德当场在协议上签了名,村民陈国仁、陈国利作为“共证人”在协议上签名。但陈国维未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陈国维的土地由陈有业、陈有德耕种,陈有业、陈有德按协议约定给付了两年的粮食。
2004年,陈国维去世,陈有业、陈有德继续耕种土地,但未再给付粮食。陈国维的女儿张英被外乡的杭姓夫妇收养,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2009年,张英的堂叔陈国仁作为张英的法定代理人将陈有业、陈有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陈有业、陈有德持有的土地转租协议无效,返还张英土地6.8亩及粮食9000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有业、陈有德提交的协议上没有陈国维的签名,且陈有业、陈有德认可该协议是陈国维病重时签订(是否存在趁人之危不得而知),而陈有业、陈有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征得陈国维的同意,故协议为无效协议。
张英的堂叔陈国仁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法院认为,张英是未成年人,在其父亲去世、无祖父母、母亲下落不明、外祖父母家庭地址不详的情况下,村委会作为张英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为了张英的合法权益,指定其堂叔陈国仁作为其监护人并无不妥,且陈国仁作为监护人提起诉讼未侵害张英的合法权益。而杭姓夫妇虽然事实上收养了张英,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陈国仁作为张英的法定代理人适格。
张英与陈国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而消除,其作为家庭承包户的一员,在父亲陈国维去世后依法享有对以家庭名义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有权要求陈有业、陈有德返还其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2.8亩土地,但由于协议无效,其要求给付9000斤粮食的诉请不予支持。 ·桂斌·
法官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张英作为农村家庭的一员,与其父陈国维共同享有2.8亩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不因其父去世而丧失。
《民法通则》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杭姓夫妇虽然收留抚养了张英,但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收养关系不成立。张英与其父陈国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新闻推荐
▲8月22日,凤阳县小岗村第七届葡萄文化旅游节热闹非凡,来自各地的客人到沈浩书记曾经工作的地方观光学习,亲手采摘品尝小岗村的优质葡萄。 记者倪明摄...
凤阳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凤阳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