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凤阳县近日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3.6万元提高到4.8万元。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该县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0至1.6万元,个人自付12%;1.6万元以上至3.2万元,个人自付10%;3.2万元以上至4.8万元,个人自付8%。退休人员按上述个人自付比例的70%自付。县发改委一退休干部因为腰间盘突出,于2009年12月30日转往上海某医院进行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1468.4元,其中政策调整前的费用17352.63按政策规定基金支付14650.4元,报销比例达到84%,政策调整后的费用104115.77元,基金支付92151.7元,报销比例达到89%,大大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庄利 马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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