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买卖双方之间做经纪人促成交易是好事,但若因自己行为不慎造成卖方无法要回货款,则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生猪买卖经纪人邓某与卖猪人薄某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官调解下,邓某赔偿了原告薄某7000元生猪款。
邓某是凤阳县总铺镇一带生猪买卖的经纪人。 2006年秋,薄某委托邓某出售52头小猪,价格谈妥后,薄某按照邓某的要求,与邓某一起将52头小猪运至总铺镇勤丰村陈家组陈克武处,将小猪出售给陈克武。当时由陈克武的嫂子张玉萍付给薄某猪款5000元,尚欠10200元未付。后薄某索款无着,遂提起诉讼要求邓某给付10200元猪款。 (李文业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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