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讯 8月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凤阳对去年6·21特大爆炸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皖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民爆分公司3家被告单位和曹顺、曹培俊、沈保产、胡宏坤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过失爆炸罪、行贿罪出庭受审。
2009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位于凤阳县大庙镇境内的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存放炸药的房间发生起火,导致雷管爆炸引爆炸药,造成17人死亡,30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
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晶鑫矿业公司主要经营石英砂加工,不具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资质,为获取石英砂矿石原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俊安排其子曹顺非法开采矿石。 2009年3月26日,曹顺和凤阳县杜氏矿业公司会计胡宏坤联系,请其帮助提供购买炸药的申请材料,胡私自将杜氏矿业审批购买炸药手续一套交给曹顺。曹顺在未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的情况下,直接持炸药审批手续到凤阳县民爆分公司找到仓库保管员沈保产,沈明知曹顺以杜氏矿业名义购买炸药、雷管,且没有办理购买证、运输证,仍然让曹顺先交款购买炸药后再补证。曹顺次日从凤阳县民爆分公司购得7944千克炸药及200支雷管,将其用于非法开采。
之后,晶鑫矿业又经其他单位购得大量炸药、雷管。曹顺安排他人将剩余炸药存放在公司水碾旁的房间内,后将炸药又转移至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的房间内,共计存放炸药约12000千克。
3家被告单位和9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参加了庭审。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待进一步合议后将择期另行宣判。 (梅克寒 鹿程 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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