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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款要不回行纪人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0-08-03 01:28   https://www.yybnet.net/

邓某系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一带生猪买卖的行纪人。薄某委托邓某出售52头小猪,价格谈妥后,薄某按照邓某要求,与邓某一起将52头小猪运至凤阳县总铺镇勤丰村陈家村民组陈克武处,将小猪出售给陈克武。经邓某过磅后,薄某将小猪放在陈克武家的猪圈内。薄某收到猪款5000元,尚有10200元未付。后薄某索款无着,诉讼至法院,要求邓某给付10200元猪款。

庭审中,邓某辩称自己不是买猪人,薄某应起诉买主陈克武,欠款不应由自己给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邓某作为行纪人与薄某之间系行纪合同关系。猪过磅后薄某将猪交给邓某,邓某卖给陈某,猪款要不来,邓某作为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邓某最终给付薄某赔偿款7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薄某与邓某之间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二是作为行纪人的邓某应否赔偿卖主薄某猪款。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从事行纪事务费用自己负担。本案中薄某委托邓某卖猪并按交易额支付一定报酬给邓某,至于邓某把猪卖给谁和交易过程所花费的费用则完全由邓某自己做主。因此薄某与邓某之间合同应为行纪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

薄某猪款要不来,邓某是否该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受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薄某作为委托人把猪交给邓某,邓某又把猪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没有支付猪款致委托人薄某损失的责任,首先应由邓某承担,邓某支付委托人薄某赔偿款后可以向买猪的第三人追偿。故法院判决由邓某赔偿薄某损失。 ·李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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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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