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开了一个小卖部,利用门口富余空间,在小卖部内放个炉子烧开水,一则方便自己使用,二则还能为顾客提供开水,招揽点生意。然而,这一潜在的危险因素却被他疏忽了,正是这一锅开水烫伤了进店购物的六龄童。
近日,凤阳县法院调解结案了这起人身伤害索赔案,闻某向被害人卢某及其家人赔偿18000元。
2010年5月3日16时许,闻某像往常一样在店里烧开水,并将开水放在店内的地面上。这时,6岁的卢某蹦蹦跳跳进到闻某的小卖部买东西,刚进店的他不慎将放在地上的开水锅打翻,滚烫的开水浇在了孩子的右腿上,烫伤了右下肢。事发后,小卢被送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5531.06元,出院后仍然需要进行抗疤痕治疗。两家就赔偿产生了分歧,卢某家人诉讼到法院。要求闻某赔偿各项损失28516.06元。
法院认为闻某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放置开水锅,对前来消费的顾客是种危险行为,且闻某没有张贴任何警示语,对幼童可能因此而遭受的危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存在过错。而卢某家人让一个幼童独自去买东西亦有监护上的失责。鉴于双方是邻里,法院在审理中多次和双方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双方最后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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