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因原告朱氏四姐妹丧失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原集体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朱永菊、朱永华、朱永勤、朱永玲和被告朱友系同胞亲兄妹。朱永菊、朱友华、朱永勤、朱永玲姐妹未出嫁前,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时,以其父亲为户主,家庭成员共9人参加了土地承包,土地承包面积为18亩。二轮承包时,以朱友为户主,以朱友父母、妻子、子女为成员承包土地为16.6亩。 2008年朱友户下承包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9.8亩,每亩支付土地补偿款18260元,合计178948元,均被朱友领取。现朱氏四姐妹诉讼来院要求分割该土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四姐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出嫁,户籍迁入出嫁地,即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可见朱氏四姐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不再享有承包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朱氏四姐妹的诉讼请求。
夏晓晖 侯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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