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民警骗朋友钱财,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冒充民警者作出判决。
2009年9月17日,凤阳人王某和其战友朱刘健等人在凤阳县府城镇居民吴道明家吃饭时,吴道明询问是否能帮女儿吴小娣找份工作。王某得知情况后,便谎称自己是蚌埠市高新开发区刑警队的副中队长,能帮其女儿安排到蚌埠市公安局工作,并提出需花钱找人,吴道明当时即给其现金20000元。之后,王某又向吴道明提出钱不够需要再给,吴道明又于同年10月1日和17日分别给其现金20000元和30000元。王某将骗取的70000元挥霍。
由于王某收钱后久久没有动静,吴道明产生怀疑,在数次找王某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经公诉机关审查,移送法院以王某涉嫌诈骗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的对象不光是受害人财产,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有观点认为,王某虽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但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应以诈骗罪处罚。
经法院审委会讨论,最终对王某按诈骗罪论处。
·李文业赵军·
法官说法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交叉重叠式的法条竞合情况。就本案而言,王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70000元,属数额巨大,按诈骗罪处罚,法定刑在3~10年。按招摇撞骗罪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坏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本案中的王某是针对同一事情、同一人行骗,不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多次情形,而招摇撞骗中,财物价值的多少,对构成情节严重没有规定,现有证据认定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理由不足。根据我国刑法法条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择一重罪而处的原则,本案中王某骗取的钱财数额巨大,因此按照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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