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明明自己是土地承包人,可领走补偿款的却是别人。近日,凤阳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置换引发的补偿款纠纷案,依法驳回张某索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凤阳武店镇农民,一轮土地承包时,他承包了村里13.78亩土地。2008年,二轮土地承包换证时,政府将该土地承包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可早在1983年,张某便私下和丁某互换了部分土地,后丁某又私下和老张置换了该地,并一直由老张耕种。三方均未签订书面互换协议,且没经过村委会同意。2009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张某已经置换的现为老张耕种的1.0209亩土地,补偿为12000元/亩,另有青苗费补偿500元/亩,该补偿款被老张领取。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调解无果后,张某将老张及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将土地置换给丁某,丁某又将该土地置换给老张,原、被告不存在直接的土地关系。因张某和丁某之间的土地置换是否有效尚不确定,且张某拒绝提起确认诉讼,故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谁也无法确定,因此,张某要求老张返还征地补偿款亦没有依据。(王永民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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