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凤阳县大庙镇侍坝村的徐登友老人,含辛茹苦把三个继子女抚养成人并安家立业,但三个继子女却不愿赡养继父,无奈之下,老人把三个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履行赡养义务。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老人诉请,判决三个继子女支付老人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查明,徐登友与三个继子女的母亲丁如梅双方因丧偶再婚。再婚时,徐登友有两个女儿,丁如梅有三子一女(女儿马明英,三子马明礼、马明新、马明学,当时均未成年)。徐登友与丁如梅再婚初期到丁如梅处一起生活, 1980年双方生育一子徐增根。丁如梅遂带子女到徐登友家生活至今。马明英、马明礼、马明新及徐增根现均已成家立业。徐登友已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上述三个继子女作为徐登友的继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遂判令他们自2010年11月起每年每人各给付徐登友赡养费500元,各承担徐登友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发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补偿部分)的七分之一。
(李文业金贵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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