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明明是一、二轮土地承包时政府登记的土地承包人,可当土地被征用时,因为领走补偿款却被别人告上法庭,最后又以败诉告终。
原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缘何又横生枝节呢?个中缘由正是出于自己擅自置换土地造成的。
本案原告张玉文是凤阳县武店镇农民,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了本村13.78亩土地,2008年二轮土地承包换证时,凤阳县政府亦将该土地承包权登记在张玉文名下。但早在1983年,张玉文和同村居民丁开先私下相互置换了部分土地,后丁开先又和被告人张玉焕私下置换了该地,并一直由张玉焕耕种。三方均没有签订书面互换协议,且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 2009年因国家兴建高速公路,征用了张玉文已经置换的现为张玉焕耕种的1.0209亩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另有青苗费补偿每亩500元,该笔补偿款共计18886.65元被张玉焕领取。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镇村两级政府调解无果后,原告张玉文将被告和第三人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一并诉讼至县法院。
庭审中,张玉文、丁开先和张玉焕均承认有相互之间置换土地的事实,第三人村委会和镇政府均辩称对三方的置换行为不知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张玉文将土地置换给丁开先,丁开先又将争议土地置换给被告人张玉焕,因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土地关系。且张玉文和丁开先之间的土地置换是否有效尚不确定,原告亦明确拒绝对互换效力提起确认诉讼,故该笔征地补偿款属于谁也无法确定,原告要求被告张玉焕返还征地补偿款亦没有依据。所以,法院最后判令驳回原告张玉文的诉讼请求。
王永民 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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