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因无爆破资质在帮工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其和被帮者分别承担20%与80%的责任。
雷兴桥与雷安阳系同一村民组的村民。2008年8月11日14时许,没有取得爆破作业资质的雷兴桥在帮雷安阳的塘口放炮时,不慎被炸伤。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8级,花去医疗费用等达几万元。
法院认为,雷兴桥与雷安阳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雷安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雷兴桥帮工,故雷安阳对雷兴桥因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雷兴桥在不具备操作爆炸物品资质情况下从事爆破作业,因此,雷兴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以减轻雷安阳的民事责任。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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