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日前,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名小学生因上学时抢越铁路被列车刮成重伤,而作为事发地的火车站,却没有任何的防护及警示设施,被告上海铁路局因此承担了事故的主责。
2009年10月10日,受害人曹子胜和同学像往常一样去学校上学,由于当天没有父母接送,加之事发地没有任何的防护设施,天性好玩的受害人在距凤阳县刘府火车站出站信号口260米左右的地方,突然自右向左抢道,即将到达此处的一列上海铁路局的K593次客车制动不及,将曹子胜刮倒。随即,曹子胜被送到医院抢救。经伤情诊断,受害人颅内、脑组织、右侧眼眶多处发生严重挫伤和骨折,造成颅内组织多处的积血和积水,并伴有吸入性肺炎、外伤性癫痫等伤情。后曹子胜又被转到蚌埠、合肥、上海等多家医院持续治疗,直到2010年10月13日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出院。出院诊断时受害人被诊断为外伤性右眶周凹陷畸形,左侧颅骨凹陷畸形,脑室扩大分流术继发性癫痫。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各项治疗费合计201405.84元。后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障碍,伤残程度为七级、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曹子胜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前期治疗费等15万元。后受害人曹子胜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38997.12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铁路局因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分别向滁州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上诉和申诉,但均被裁定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铁路局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举证证明该起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曹子胜故意或自身原因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受害人曹子胜从铁路线路上穿越,应视为一般性穿越铁路线路的行为,其行为在主观上只能认定为一般性过失,而非等同于翻越防护设施或不听劝阻强行跨越铁路线路等重大过失行为。上海铁路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在该铁路的事发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能有效防止居民穿越铁路,对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曹子胜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疏于安全教育和监护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因此曹子胜的监护人对曹子胜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上海铁路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80%,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合计324258.74元,其余的20%由受害人及其父母自行承担。 (王永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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