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不少人的一种观念,女孩出嫁后,娘家的一切财产都不再与其相关。但凤阳县法院近日审理的一个案件却从法律的角度给其作了最好的颠覆。“我们虽然出嫁了,但娘家的财产我们仍然有份。 ”庭审时的一句话道出了4姐妹的共同心声。本案4位原告朱永菊、朱永华、朱永勤、朱永玲和被告朱友系同胞亲兄妹。朱永菊、朱友华、朱永勤、朱永玲姐妹4人未出嫁前,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时,以其父亲为户主,全家有其兄妹5人、父母2人、朱友妻子和女儿共9人参加了土地承包,土地为18亩。二轮承包时,由于部分土地用于宅基地,以朱友为户主,仍然是上一轮参加承包的人员进行了承包,土地为16.6亩。朱永菊、朱友华、朱永勤、朱永玲出嫁后,到婆家均未分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均由朱友一直耕种受益。 2008年该户下承包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9.8亩,每亩支付土地补偿款18260元,合计178948元,均被朱友领取占有。朱永菊的父母于2009年先后去世。朱友认为所有的土地补偿款都是自己的,但朱永菊4姐妹认为,被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以自己的名义承包的,而且自己出嫁后并未获得承包地,补偿款中理应有属于自己的一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朱永菊4姐妹作为朱友户下家庭承包经营的共同承包人,由于其4人在各自嫁入的新居住地又未分得承包地,故她们对原承包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现部分承包地已被政府征用,朱永菊、朱友华、朱永勤、朱永玲要求分得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朱友返还朱永菊、朱友华、朱永勤、朱永玲每人土地补偿款25564元,合计102256元。 ·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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