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责任人为伤者垫付了14200元医疗费,可多垫的2000元却要不回来。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杜某10日内返还王某2000元。
2010年10月25日11时许,周某驾驶载有杜某的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挂,造成周某、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给周某、杜某垫付了14200元医疗费。2011年1月26日,三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周某、杜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200元。协议生效后,王某追要先前多付的2000元,周某、杜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杜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王某2000元不还,因而使王某的利益受到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这种既成事实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夏晓晖 吴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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