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户抢劫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经查,2010年12月18日,张某、王某与曹某(另处)等四人在村中听人吹喇叭,其间,曹某提议到附近码头去“搞点钱”,几人一拍即合。当晚22时许,四人来到一条采砂船,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殴打船主,船主被逼无奈,给了四人100元。随后,张某、王某等人又相继登上另外四条采砂船,采用殴打等手段,总计索要现金700元。后四人见码头附近有警察赶到,便逃离现场。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上船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王永民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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